(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科技方针、政策以及省、市科技工作重大部署,检查落实科技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研究制定并协调落实全市科技发展、科技体制改革的意见、办法和措施。
(二)研究制定全市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及发展战略,组织实施科技发展年度计划,积极推进全市科技进步。负责市级科技项目经费的合理配置与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全市科技工作的宏观指导和调控。
(三)研究全市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科技重大专项实施中的方案论证、综合平衡、评估验收和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四)研究制定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培育发展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研发示范中心等科技创新载体,推进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和科技资源共享。
(五)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新技术产业化政策,积极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推进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
(六)组织拟订科技促进农村和社会发展的政策,制订相关措施和办法,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农村建设和社会建设。
(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制定科技成果推广政策,指导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推动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八)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工作,审核相关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指导和管理直属科研事业单位工作。
(九)研究制定全市知识产权保护与相关产业协调发展的规划、政策,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工作。
(十)负责酒泉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表彰及申报甘肃省科学技术奖的组织工作。
(十一)组织拟订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政策,负责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拟订促进技术市场、科技中介组织发展政策,制定科技保密管理办法,负责相关科技评估管理和科技统计管理。
(十二)协调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对全市重大技术改造、重点工程建设、先进技术设备引进进行前期调研、论证和评估;对全市经济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组织攻关。
(十三)负责制定全市科普工作规划,实行政策引导,进行督促检查,推动科普工作发展。
(十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提出相关政策建议。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市各类技术教育培训工作,制定规划、计划,统筹协调和完成有关工作任务。负责全市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
(十五)指导和组织市级科技成果鉴定、科技计划项目评审,条件成熟时,逐步将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课题承担单位由审批确定改为专家评审确定,将科技成果评价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十六)承办市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办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科技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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